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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必须掌握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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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普法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0-02-21 10:24:59 打印 字号: | |


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

依然严峻复杂

防控疫情,要靠科学,

当然也离不开法治


今天开始 小编结合新闻事件

为您梳理疫情防控的一些法律问题

让我们一起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携手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01 乙类传染病甲类防控
新闻事件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小编观点
非常时期当施“非常措施”,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目录,并按照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并不只是程序上的做法,而是为接下来的疫情防控措施出台提供了法律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增加乙类传染病病种,对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02 隔离期工作报酬
新闻事件
1月23日武汉“封城”后,湖北多地陆续“封城”。有人因此产生这样的困惑:因政策原因无法按时到岗到班怎么办?
小编观点
对特定区域进行封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层级的封锁也由不同层级政府决定。在抗击疫情关键期采取临时封锁措施对于控制疫情蔓延发展至关重要。如果因封城隔离导致无法按时到岗到班的,工作单位仍要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不能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须由国务院决定。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应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另据劳动合同法,单位不得以在疫区被封锁、隔离为由解除与被封锁、隔离者的劳动关系。


03 免收退票费
新闻事件
铁路免收退票费扩至全国,民航局发布通知免收民航机票退票费,多家旅企发布退订政策,春节档电影全部撤档……
小编观点
铁路、民航、旅游、影视等多行业集中发布相关政策,为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减少影响、损失,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担当。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行程改变或档期调整属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可以减免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04 医务人员津贴补助
新闻事件
“护士长,我报名!”全国多地卫生医疗人员自愿报名支援抗疫前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等三部委下发通知明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
小编观点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冲锋在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无疑是最值得尊敬的人!目前已有多支医疗队赴武汉支持医疗救治。他们勇敢逆行的身影注定将成为2020年最感动人心的瞬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因参与传染病防治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给予补助、抚恤。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三部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医务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的,属于工伤,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或补助。



 
来源:湖北普法官方微信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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