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米林县法院审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地营业所诉阿某、乔某、顿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阿某于2016年5月份向原告递交了贷款申请,并提交了由被告乔某、顿某出具的《贷款抵押书》。2017年4月,原告向被告阿某发放了70万元的贷款申请。后被告阿某未在第一次还款期限内向原告偿还规定的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在第二次还款期限时被告阿某仅偿还了本金64200元、利息10002.71元,被告阿某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形成了逾期不良贷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乔某、顿某作为阿某借款合同的担保人,被原告一同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多次强调他们不具有还款义务,他们只是基于情谊做的担保,应该由作为借款人的被告阿某偿还借款,两被告情绪激动,消极对待法院的询问、送达等事宜。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等媒介向两被告多次释明关于担保物权、抵押权以及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就合同项跟法律间的关系做了清楚的解释,以抵消两被告的不良情绪。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阿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66655.84元;原告对被告乔某、顿某提供的房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仁青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