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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巴县法院首次通过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全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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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仲巴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9-08-25 18:49:51 打印 字号: | |

8月19日,仲巴县人民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次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仲巴县人民法院院长加措担任主审,首次通过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7人合议庭的一起涉及藏羚羊的案件。人大代表应邀观摩了庭审。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6日9时许,被告人次贡骑摩托车去捡牛粪的路上,看见路边有一只藏羚羊,随即被告人次贡骑摩托车追赶了该藏羚羊,该藏羚羊逃跑过程中卡在网围栏中。被告人次贡抓住了该藏羚羊,并用双手捂住藏羚羊的嘴,使其窒息死亡。随后被告人次贡把藏羚羊的尸体捆绑在摩托车上,来到了仁多乡西萨村的当热草场处,从该地捡了三块锋利的石头和一块玻璃片,割断藏羚羊的颈部及四肢并掏空内脏,把头和四蹄子、内脏扔在原地,把藏羚羊的肉和皮捆绑在摩托车上后离开了现场。经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次贡所猎杀藏羚羊进行鉴定,该藏羚羊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仲巴县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次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5万元、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次某在庭审答辩称:其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同意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仲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次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藏羚羊一头,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也是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被告人次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积极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应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庭审中,刑事部分与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一并进行审理。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逻辑严密,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据此,判决被告人次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0000元,同时还应在日喀则市报纸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人类自己。藏羚羊作为青藏高原动物区系的典型代表,具有难于估量的科学价值。藏羚羊种群也是构成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西藏野生动物保护事关青藏高原生态平衡,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希望通过本案一方面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另一方面也向社会宣传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警示包括被告人在内的人民群众要逐渐改变“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传统观念,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和积极的主人翁意识,凝聚全社会的共识。(仲巴县法院)

 
责任编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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