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全县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坚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近日,聂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聂荣县色庆乡9村驻村队队长嘎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庭审中,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察委干部、村干部及驻村工作队等30余名党员干部在场旁听,为全县来旁听的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廉政警示教育课。
被告人嘎某某2015年在聂荣县色庆乡9村担任驻村工作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805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支出。聂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全县上下全力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被告人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认真履职,身先示范,但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强基惠民资金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聂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未还赃款人民币30500元予以继续追缴。(聂荣法院索南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