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米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当庭判决被告人多某、林某、扎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多某、林某、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1月2日至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多某、林某和扎某三人利用群众储备自用薪柴为由,进入米林县扎绕乡萨玉村贡波沟将国家电网施工时清林的木材加工成41根3.8米长的原木,并用牵引车拉到山下空地。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多某致电预先已联系好的买主单某和嘎某,称原木可以装货。11月17日凌晨,三人伙同买主用装载机把原木装到买主的货车上,并以每方1300元的价格将原木出售,约定木材运输至八一时买主付款。运输车辆在前往八一途中被米林县森林公安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多某、林某、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国家、集体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米林法院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