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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审结首起刑拘直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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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7-26 19:03: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桑珠孜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尼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案件审理邀请了市交警支队民警及部分驾驶员参加旁听。

基本案情:被告人尼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青岛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青岛路东郊大桥东头处时,撞上公路中间的隔离栏并逃离现场。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尼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尼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8.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到案,识破后逃跑,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向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征得被告人尼某同意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通过法律援助为其指定辩护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但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冒用他人身份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综合考量,判处被告人尼某拘役四个月。

本案是日喀则市首起刑拘直诉案件,也是酒驾入刑以来桑珠孜区人民法院首起判处实刑的危险驾驶案件,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传效果。

法律解答:刑拘直诉是指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缩短办案周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不再报请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结语:珍爱生命、远离酒驾,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醉酒驾车害人害己,广大市民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责任编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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