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达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处被告人扎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醉酒状态的被告人扎某坐在贡某(在逃)驾驶的夏利轿车车顶上在县城主干道游荡。后贡某将车子斜停在某警务站附近的马路上,扎某下车后,对过往车辆进行阻拦。扎某借着酒劲,踢倒两辆路过的摩托车,又拦截被害人泽某的车未拦截成功,后拦截一辆大众轿车,与其车内人员发生争执,后又拦截一辆,该轿车车内人员下车给大众轿车帮忙,被告人扎某与大众轿车一方人员逐渐转化为斗殴,斗殴持续数分钟。同日凌晨3时,被告人扎某被江达县公安局控制,涉案车辆被江达县公安局扣押。
该院认为,被告人扎某醉酒后为寻求刺激,躺在车顶在江达县城主干道游荡,并将车子横停在县城桥头警务站附近主干道上,无事生非,拦截过往车辆、恐吓他人,辱骂过往人员并发生冲突,继而引发群体性打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决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昌都中院四朗旺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