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西藏法院接受监督工作机制,规范特约监督员工作,发挥特约监督员作用,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督员是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接受外部监督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选聘,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社会各界人士。
特约监督员主要从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基层群众中按照相应比例聘请担任。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特约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有效监督、建言献策、桥梁纽带和宣传引导作用,努力推动西藏法院工作不断实现新发展。
第二章 聘请、任期、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关心关注人民法院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热心从事特约监督员工作;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的聘请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届特约监督员具体人数,商请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协、自治区统战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提出特约监督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选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二)对各有关单位推荐人选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督员具体人选,作出聘任决定;
(三)将聘任决定抄送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
(四)召开聘任会议,颁发聘书和特约监督员证,向社会公布特约监督员名单。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七条 特约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督员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履行特约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西藏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西藏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反映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三)宣传人民法院工作和成效;
(四)对西藏法院审判人员的审判作风、审判纪律、审判质量进行监督;
(五)接受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投诉;
(六)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特约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全区法院工作情况;
(二)参加或者列席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会议和活动;
(三)旁听全区法院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庭审;
(四)参与见证案件执行工作;
(五)向法院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全区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意见、建议以及举报材料;
(六)了解所提意见、建议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参加西藏法院组织的审判监督专项检查等活动。
第十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遵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三)参加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特约监督员活动;
(四)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与本人、亲属及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主动回避;
(五)未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以特约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以及就案件出具专家意见;
(六)不得以特约监督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
(七)对检举、控告和反映情况的群众应加以保护,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为特约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特约监督员实施监督活动可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也可单独进行。
特约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西藏法院存在相关问题的,随时可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督察室书面或口头反映,也可通过办公室向院长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开展特约监督员工作所需必要经费,列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特约监督员聘请、解聘、换届等工作;
(二)负责特约监督员的日常联络、活动开展和履职管理等工作;
(三)统筹协调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相关活动,对落实特约监督员工作机制和计划进行督办;
(四)汇总、登记、转办、督办特约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进行答复反馈;
(五)总结、报告特约监督员年度工作情况;
(六)向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通报、反馈特约监督员履职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特约监督员服务保障专班,由院长担任专班组长、各分管院领导、各中院院长担任专班成员,各部门负责同志为具体联络员,主动对接特约监督员,协助与配合特约监督员履职,研究制定本部门特约监督员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相关活动,听取意见建议,办理和反馈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