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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左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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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贡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08-03 10:22:51 打印 字号: | |


7月29日上午,左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县处级公职人员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5日15时左右,被告人扎某驾驶自己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扎玉镇普荣村路段(左碧公路27 km +300m处),超越同向行驶的次某驾驶的摩托车时与该摩托车发生剐蹭,致次某摔跌在地。被害人次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扎某未停车处置,继续驾车前往左贡县城。经左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扎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18时许,在交警盘问过程中,被告人扎某如实供述自己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2022年1月23日,扎某被左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告人扎某与被害人次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即扎某赔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扎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扎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确保有充足的安全距离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超越被害人次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摩托车发生剐蹭,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未立即停车处置,驾车驶离现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扎某在公安机关发现其有作案嫌疑而进行盘问时,如实供述自己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扎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对扎某依法适用缓刑。

左贡县人民法院一直把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观摩庭审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同时也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举措,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邀请不同人群旁听案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左贡县人民法院温馨提示:交通肇事莫侥幸,逃逸全责悔终身。



 
责任编辑:格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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